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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沙市基督教教会规章

时间:2023/3/7
来源:两会管理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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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长沙市基督教教会规章

    第一章  总则

        第一条  根据圣经的教导,继承教会历史传统,根据《中国基督教教会规章》《湖南省基督教教会规章》,结合长沙教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。

        第二条  坚持按自治、自养、自传(简称“三自”,下同),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办好教会,积极开展神学思想建设,引导信徒为构建和谐社会作贡献。

    第三条  长沙市基督教协会在教务方面对各区、(市)教务组织负有联系、服务、指导与督促的责任。

     

    第二章  信仰

        第四条  长沙教会以整本圣经和《使徒信经》、《尼西亚信经》所归纳的内容为信仰依据,基本要点如下:

        三位一体的上帝(神)是自有永有的。

        上帝(神)是个灵。上帝(神)是慈爱的、公义的、圣洁的、信实的。上帝(神)是全能的父,创造、掌管宇宙万物的主,保守和眷顾着整个世界。

        耶稣基督是上帝(神)的独生子,由圣灵感孕,道成肉身,是完全的上帝(神),也是完全的人。他为拯救人类来到世界,见证父上帝(神),传讲福音;他被钉死在十字架上,埋葬,复活后升天,将来还要再来,施行审判。

        圣灵是保惠师,使人知罪、悔改,赐给人智慧和能力等各样恩赐,引导人认识上帝(神),进入真理,使人能够过成圣的生活,为基督作出美好的见证。

        教会是基督的身体,基督是教会的元首。教会是使徒所传的、唯一的、圣洁的、普世的。有形教会是蒙上帝(神)选召、信奉耶稣基督为主的会众所组成的团契,是使徒根据耶稣的命令所设立的。教会的使命是传扬福音、施行圣礼、教导和牧养信徒、广行善事,为主作见证。教会既是普世的,也是地方的。中国教会要在爱中建立自己,在基督里合而为一。

        圣经是上帝(神)默示的,是圣灵感动人写成的。圣经在信仰上具有最高的权威,也是信徒生活的准则。因着圣灵的引导,不同时代的人都能从圣经中得到新的亮光。必须遵照按正意分解的原则,不随私意解经,不断章取义。

        人是按上帝(神)的形象被造的,人不能称为神。上帝(神)赋予人类使命来管理他所创造的世界。人因罪亏缺了上帝(神)的荣耀,因着耶稣基督,使人藉着信,靠他的恩典罪得赦免,得蒙救赎,复活,享永生。

        基督将再来。按照圣经教导,没有人知道基督再来的日期,任何确定基督再来日期的做法都是违反圣经教训的。

    基督徒的信心与行为是一致的,基督徒在世上要活出基督,荣神益人。

     

    第三章  教会

        第五条  长沙教会在普世教会的团契生活中,与各地教会圣徒相通,互为肢体,友好交往,彼此分享,互相尊重;同时又是独立自主自办的教会,与境外教会无隶属关系,不受境外教会的支配。

        第六条  教会既是基督徒的属灵团契,应按圣经教训建立基督的身体;又是社会的团体,须按国家的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合法登记等义务。

        第七条  各县(市)教会按三自原则,在市基督教“两会”指导下和支持下,团结信徒自觉遵守本规章,同心合意做好各项圣工;支持神学教育,积极开展社会服务,促进社会和谐。

    第八条  长沙教会坚持联合礼拜,同时考虑到信徒中不同的灵性经验和需要,以坚持三自原则为前提,在信仰传统及礼仪上求同存异、彼此尊重、彼此接纳、不分门别类、不互相攻击;须遵循圣经的教导,竭力保守圣灵所赐合而为一的心。

     

    第四章  圣礼

        第九条  长沙教会根据圣经的教导和教会的不同传统,主要实行两种圣礼,即洗礼(包括点水礼和浸礼)和圣餐礼(亦称擘饼)。

        洗礼是主耶稣所命定的,表明接受洗礼者与主同死,同埋葬,同复活。教会承认点水礼和浸礼同样有效,因为圣灵在洗礼中作工,使信徒成为新人。

        圣餐礼是主耶稣亲自设立的,圣餐用的饼与杯分别表明了他的身体和血。信徒领受圣餐,为的是记念主。藉着圣灵的工作,圣餐礼重申信徒与基督的关系,使信徒的信心得坚固,灵命得丰盛;增进合一的团契生活。

        受过洗礼的信徒,方可领受圣餐。

    第十条  圣礼应由圣职人员主持,不可委托非圣职人员主持圣礼。

        第十一条  圣礼原则上须在宗教场所内按一定礼仪公开、庄重举行。

    第十二条  教会可为年老、病重的信徒在适当地点施行圣礼。

     

    第五章  信徒

        第十三条  初来教会追求福音真道及参加聚会活动者称慕道友;慕道友中自愿接受耶稣基督为救主,悔罪改过,行为端正,遵纪守法者;参加教会聚会一年时间后,且系统学习圣经要道及信徒本分,经教牧人员考问信德合格者,可以接受洗礼。慕道友受洗后,方可登记入册,成为教会的信徒。

        第十四条  信徒应遵行圣经教训,遵守教会规章制度,尊重教牧人员,乐意奉献,支持教会各项事工,对教会尽责。

        第十五条  信徒应是好公民,要爱国爱教,遵纪守法,家庭和睦,邻里和谐,服务社会,造福人群,对社会尽责。

    第十六条  信徒如有严重行为不端,随从异端,教牧人员应予以教育规劝。屡劝不听且情节严重者,堂点管理组织报市基督教“两会”核实审定后,可停止其圣餐,以至除名。

     

    第六章  圣职

    第十七条  长沙教会采用的圣职有:牧师、长老。接受以上圣职者为圣职人员。

        第十八条  圣职受任男女平等。经市基督教“两会”认可的传道员与圣职人员统称为教牧人员。

        第十九条  圣职的按立仪式须在教堂内公开举行;圣职不得私相授受。圣职人员在按立仪式结束后,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条  圣职人员的资格

    1.所有圣职人员必须符合圣经的要求并具有:①纯正的基督教信仰及敬虔的灵性生活;②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;③对基督的奉献心志及为教会服务的经历;④为大多数信徒群众所爱戴;⑤身心健康。

    2.圣职人员必须爱国守法,在教内外有好名声。

    3.圣职人员应坚持按三自原则办好教会,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、荣神益人的道路,对不同信仰特点彼此尊重。

        以上三条亦适用于传道员和执事。

    4.圣职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

    牧师应受过正规全日制神学教育(由基督教全国两会认可的境内外神学院校获得),本科(四年)及以上毕业者,需具有4年以上牧会经历;大专(三年)毕业者,需具有5年以上牧会经历。牧师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。

    长老应有高中毕业(包括相当于高中文化)及以上文化程度,具有十年以上教会侍奉的经历,具有一定的讲道恩赐。需受过神学教育或省基督教两会举办的一年以上的(含年)培训。长老按立时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一条  圣职的按立手续如下:

    凡申请牧师圣职的人员,须由本人向所在教会管理组织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堂点管理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推选,在所服务堂点公示两周,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,经所在设区的市州基督教两会同意报省基督教两会。省基督教两会应广泛听取意见并进行考核。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议考核通过后,由省基督教两会选派牧师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。

    已经按立为教师超过3年,且符合按立牧师条件者,应按照相关程序按立为牧师。

    凡申请长老圣职的人员,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堂点管理组织推选,在所服务堂点公示两周,由当地基督教两会推荐,经市州基督教两会同意,报省基督教两会,省基督教两会常委议审核同意后,可委托市州基督教两会选派牧师、长老三人以上组成按立小组予以按立。

    未按照本规章要求按立的长老不作为圣职人员认定。

    第二十二条  不同圣职具有不同职责:

    牧师主要负责教堂各项事工,管理堂点;主持圣礼;牧养、教导信徒。

    长老协助牧师工作,其职责仅限本堂点,牧养、教导信徒,受牧师委托也可以主持圣礼。

    第二十三条  除按立的圣职人员外,还包括不具圣事权的教士和传道员,统称为教牧人员。指尚未按立圣职的神学毕业生通称为教士;传道员是指受过一定神学培训,参与讲道的工作人员和义工传道。

    教牧人员应按《湖南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的要求予以认定,并在相应的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    

    第二十四条  教牧人员如有严重行为不端,违反教会章程,散布异端邪说或触犯刑律者,经堂点调查属实,报市基督教“两会”进行审核后予以惩处,包括:劝诫、暂停教会职务、除名,省基督教“两会”依规革除圣职等。

    第二十五条  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。实施惩处和撤销惩处都需报送当地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
     

    第七章  教会(教堂、聚会点)组织及管理

        第二十六条  设立教堂应有如下条件:

    1. 较多的信徒;

    2. 专设的聚会场所;

    3. 负责牧养信徒的圣职人员;

    4. 管理组织或筹备管理组织;

    5. 教堂规章制度;

    6. 一定的经济来源。

        第二十七条  设立聚会点应有如下条件:

    1. 一定数量的信徒;

    2. 固定的聚会场所;

    3. 长沙市基督教“两会”或县(市)爱国会认定的讲道人员;

    4.管理组织或筹备管理组织;

    5.聚会点管理办法;

    6.一定的经济来源。

    第二十八条  区、(市)爱国会应认真考虑信徒聚会的需要,协助教堂、聚会点(简称堂、点,下同)的建设,做到布局合理。

    第二十九条  有条件的教堂应设立主任牧师,主任牧师主持堂务活动,牧养信徒,并带领信徒抵制异端、抵御渗透,积极宣传和贯彻市基督教“两会”的各项决定。

        第三十条  设立堂、点管理组织

        教堂建立堂务管理组织(由至少七人组成),聚会点设立教务管理小组(由至少三人组成)。堂务管理组织由主任牧师、教牧人员和一定数量的信徒代表组成,成员由本堂、点信徒代表会议选举或协商产生,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,连选可连任,原则上不超过两届。堂、点管理组织应充分发扬民主,广泛听取信徒意见,分工合作,同心合意治理教会。

        第三十一条  堂、点管理组织应对教会事工进行管理,包括:

        安排各种聚会、礼拜及圣礼,使之有秩序进行,以心灵和诚实敬拜上帝(神),避免发生混乱。

        讲道人员须由教牧人员担任,以提高牧养质量,防止有人散布异端邪说,分裂教会,或进行非法、违法活动。

        对信徒特别是义工进行培训,提高对信仰的认识及守法意识,防范异端的侵扰;加强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。

        编订信徒名册;妥善整理、保管堂、点史料及档案。

        健全堂、点管理组织、会议制度等,定期开会议事。决议事项须经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。有关重大问题的决定(如大宗购置、推荐圣职人员等)须经2/3以上组成人员通过。

        退休教牧人员在身体健康的条件下,根据堂、点需要及本人自愿,可以被邀请讲道,但不担任堂、点负责人

    堂点事工接受市基督教“两会”的指导与督促。市基督教“两会”讨论与堂、点有关的问题,应与堂、点管理组织充分协商,认真听取意见;经协商后所作出的决定,堂、点管理组织应认真贯彻实行。    

    第三十二条  堂、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务进行管理。堂、点管理组织应成立财务小组,制定财务管理制度,并在工作中严格遵守,包括奉献箱开箱、记账、出具收据、现金存入银行等手续。教牧人员或堂、点负责人及其亲属不担任出纳或会计。

        堂、点管理组织应定期公布收支简况,接受市基督教“两会”的监督与指导,必要时市基督教“两会”有权审查账目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审计。

        制定严格的财务审批制度。伍仟元以上支出应经堂、点管理组织集体讨论决定。

        第三十三条  堂、点管理组织应对其财产及事务进行管理。堂、点财产属教会所有,任何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、借贷。所有财产应由堂、点管理组织负责保管,并应明确专人或小组负责,并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;用于聚会的房屋、建筑物,及其附属的教牧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、抵押、作为实物投资或者馈赠他人。

        做好总务工作,包括房产管理与维修,水电管理及安全工作等。

    第三十四条  堂、点组织要坚持教会的自治、自养和自传,抵制来自境外各种形式的破坏和干扰。

     

    惩戒

    十五条 基督教两会、区、县(市)爱国会及教会堂点中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,视其情节严重,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警告,暂停、撤销其圣职及其相关职务:

    (一)发生重大事故、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,造成严重后果的;

    (二)违背独立自主自办原则;

    (三)未按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;

    (四)违反财务和税收相关规定;

    (五)非法举行或举办大型聚会活动;

    (六)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性的特会、会议以及培训;

    (七)危害国家、公共安全,破坏民族团结、分裂国家和恐怖活动,侵犯公民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,妨害社会管理秩序,以及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;

    十六条 对教牧人员的惩戒包括劝诫、暂停圣工、暂停教会职务、革除圣职、取消教牧人员资格、撤销教会职务。

    教牧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其情节进行惩戒:

    (一)无故不履行职责;

    (二)其言论、作品违背圣经,违反信经、普世教会信仰原则及《湖南基督教教会规章》;散布异端邪说,参加、支持邪教活动或组织;

    (三)分裂教会,破坏教会团结;

    (四)擅自组织非法聚会;

    (五)私自出境接受培训以及其他违背中国教会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行为;

    (六)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;

    (七)受境外势力支配,擅自接受境外宗教团体或者机构委任圣职;

    (八)有不道德或违法犯罪行为;

    (九)宣扬、支持和资助宗教极端主义,破坏民族团结、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或者参与相关活动。

    十七条 对教牧人员的惩戒程序:

    对牧师的惩处由省基督教两会提出;对长老的惩处由市州基督教两会提出并申报,革除圣职的惩处应经省基督教两会常委会议审议决定。

    对教士和传道员的惩处由市州基督教两会正式会议审议决定。

    对教牧人员进行停职或撤销圣职惩戒,应通报当地基督教两会所属堂点。

    十八条 撤销惩处时程序同上。实施惩处和撤销惩处都需报送相应的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,并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、通报。

    十九条 信徒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视其后果,进行劝诫、公开警告、停发圣餐、除名:

    (一)不服从教堂安排,破坏教会崇拜或聚会秩序,藐视教牧人员;

    (二)拉帮结派、分裂教会;

    (三)有不道德行为;

    (四)违反有关规章制度及《湖南基督教教会规章》;

    (五)参加、支持异端、邪教活动或组织;

    (六)受境外势力支配,散播违反三自原则言论;

    (七)有违法犯罪行为。

    十条 信徒被除名,其所在教会堂点应告知基督教两会,当地基督教两会有责任告知其他教会堂点,不宜接纳其为信徒;日后若肯悔过自新,经原教会堂点重新考问信德合格后,方可恢复其信徒身份。

     

     附则

        四十一  本规章由长沙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、长沙市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后实行。修改时同。

    四十二  本规章由长沙市基督教三自爱国运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、长沙市基督教协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