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新修订的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《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》《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结合长沙市基督教会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一条 传道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纪守法。信仰纯正,坚持三自原则,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、荣神益人的道路。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。
第二条 传道员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,五年以上的信仰经历,年龄在23岁至70岁之间,至少在省圣经学校受过三个月的培训,在当地教会侍奉三年以上,并有好见证的,可认定为(宣布和派立)传道员。
第三条 区、县(市)爱国会、市区堂点选聘传道员须事先征求市基督教“两会”意见,同意后,再走相关程序,方能有效。
第四条 传道员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所在堂、点推选,经区、县(市)基督教爱国会同意,由当地民宗部门签出备案意见,由市基督教“两会”认定后,报长沙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和省基督教两会备案;未经过此程序的,市基督教“两会”未认定的,均不同意录入国宗网和省民宗网。
第五条 传道员不是圣职,由市基督教“两会”宣布和派立。并按照《宗教事务条例》等有关规定,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第六条 传道员协助牧师、教师牧养信徒,管理堂点,可以主领聚会、讲道;因其为宣布和派立,故无圣事权,不可主持圣餐礼和洗礼。
第七条 市基督教“两会”传道员考评小组,由主席、会长、副主席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总干事组成。
第八条 对传道员的惩处由市基督教“两会”传道员考评小组审议决定。撤销惩处时同上。
第九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基督教“两会”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