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沙市基督教义工讲道员规定
根据国务院《宗教事务条例》《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》《湖南省宗教事务条例》《中国基督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》等有关规定,为了进一步完善《长沙市基督教传道员认定办法》,使其更具有操作性和适用性,并结合长沙市基督教会的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规定。
第一条 义工讲道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,遵纪守法。信仰纯正,坚持三自原则,能团结信徒走爱国爱教、荣神益人的道路。有优良的品德和行为见证。
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“义工讲道员”为在教堂(点)内主日上台义务参与讲道并得到广大信徒认可的人员。
第三条 义工讲道员应具有初中文化程度,五年以上的信仰经历,年龄在23岁以上,在当地教会连续侍奉三年以上,并有好见证。
第四条 义工讲道员须由本人申请,经所在堂、点推选,经区、县(市)基督教爱国会同意,并经区、县(市)宗教事务部门签署意见,由市基督教“两会”认定后,报市宗教事务部门备案。
第五条 义工讲道员不是圣职,故无圣事权。
第六条 义工讲道员与其他义工同等,应接受本堂点管理委员会领导。
第七条 市基督教“两会”义工讲道员考评小组,由主席、会长、副主席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、总干事组成。
第八条 义工讲道员由市基督教“两会”认定后,市基督教“两会”形成“义工讲道员公函”,由各区、县(市)基督教爱国会发送给各堂点。
第九条 “义工讲道员公函”有效期为三年,三年到期前三个月再重新审定。“义工讲道员公函”只限于本区、县(市)内有效。
第十条 对义工讲道员的惩处由市基督教“两会”义工讲道员考评小组审议决定。撤销惩处时同上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基督教“两会”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



